浙江工业大学 关于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条件的规定
作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7-10-12 浏览次数:

浙江工业大学

关于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条件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建设,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招生学院可根据本学院的具体情况制定不低于本规定的标准,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后,报研究生院核准。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三条 计划招收博士、硕士研究生的人员,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等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为人师表,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二)计划招收博士研究生的人员应具有高级职称,计划招收硕士研究生的人员应具有博士学位或中级及以上职称;

(三)积极参加学位点建设工作,认真完成有关任务;

(四)当年6月30日(博士研究生导师:次年6月30日)至其退休或合同终止日期的时间不少于培养一届研究生的要求。对批准的延聘人员,其退休年龄按《浙江工业大学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五)能够为研究生提供充足的研究经费,并按时发放基本助研津贴(津贴发放标准按照《浙江工业大学研究生助研津贴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学术成果要求

第四条 计划招收博士研究生的人员,应是经遴选批准的博士生指导教师或近五年科学研究业绩符合拟招生学位点所在学科的申报教学科研型教授基本条件。近五年承担科研项目和取得学术成果的业绩,按所在学位点门类,具体要求如下(两方面条件需同时满足):

(一)工学、医学门类

1. 科研项目:主持在研Ⅴ类纵向项目或Ⅳ类及以上项目1项,且主持纵横向项目年均到校经费20万元;或主持横向项目年均到校经费60万元。

2. 学术成果:发表A类或列入JCR或中科院SCI期刊分区的期刊论文4篇;或在中央级出版社出版学术专著或研究生教材1部,并发表A类或列入JCR或中科院SCI期刊分区的期刊论文3篇。

(二)经济学、管理学门类

1. 科研项目:主持在研Ⅳ类及以上项目或全国教科规划教育部重点项目或省社科规划重大、重点项目1项,且主持纵横向项目年均到校经费10万元;或主持横向项目年均到校经费30万元。

2. 学术成果:发表A类、SSCI、或列入JCR或中科院SCI期刊分区的期刊论文3篇;或第一作者撰写的政策咨询报告2次被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采纳或得到省级及以上主要领导肯定批示或在中央级出版社出版学术专著或研究生教材1部,并发表A类、SSCI、或列入JCR或中科院SCI期刊分区的期刊论文2篇。

第五条 计划招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的人员,应是遴选批准的硕士生指导教师或近五年科学研究业绩符合拟招生学位点所在学科的申报教学科研型副教授基本条件。近五年承担科研项目和取得学术成果的业绩,按所在学位点门类,具体要求如下(两方面条件需同时满足):

(一)工学、医学门类

1. 科研项目:主持在研项目1项且主持纵横向项目年均到校经费6万元;或主持横向项目年均到校经费30万元。

2. 学术成果:发表A、B类或SCI、EI期刊论文4篇,其中A类或SCI、EI期刊论文至少1篇;或出版学术专著或研究生教材1部,并发表A、B类或SCI、EI期刊论文3篇,其中A类或SCI、EI期刊论文至少1篇。

(二)理学、农学门类

1. 科研项目:主持在研项目1项且主持纵横向项目年均到校经费4万元;或主持横向项目年均到校经费20万元。

2. 学术成果:发表A、B类或SCI、EI期刊论文4篇,其中A类或SCI、EI期刊论文至少1篇;或出版学术专著或研究生教材1部,并发表A、B类或SCI、EI期刊论文3篇,其中A类或SCI、EI期刊论文至少1篇。

(三)经济学、管理学门类

1. 科研项目:主持在研项目1项,且主持纵横向项目年均到校经费3万元;或主持横向项目年均到校经费15万元。

2. 学术成果:发表A、B类或SCI、SSCI、EI期刊论文4篇,其中A类或SCI、SSCI、EI期刊论文至少1篇;或第一作者撰写的政策咨询报告被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采纳或得到省级及以上主要领导肯定批示或出版学术专著或研究生教材1部,并发表A、B类或SCI、SSCI、EI期刊论文3篇,其中A类或SCI、SSCI、EI期刊论文至少1篇。

(四)其他学科门类(哲学、法学、教育学、文学、艺术学)

1. 科研项目:主持在研项目1项,且主持纵横向项目年均到校经费1万元;或主持横向项目年均到校经费5万元。

2. 学术成果:发表A、B类或SCI、SSCI、A&HCI、EI期刊论文4篇,其中A类或SCI、SSCI、A&HCI、EI期刊论文至少1篇(艺术类学位点不作A类、SCI、SSCI、A&HCI、EI期刊论文要求);或第一作者撰写的政策咨询报告被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采纳或得到省级及以上主要领导肯定批示或出版学术专著或研究生教材1部,并发表A、B类或SCI、SSCI、A&HCI、EI期刊论文3篇,其中A类或SCI、SSCI、A&HCI、EI期刊论文至少1篇(艺术类学位点不作A类、SCI、SSCI、A&HCI、EI期刊论文要求)。

第五条中涉及在研项目是指:科技项目为省科技计划公益技术应用研究项目或Ⅵ类及以上;人文社科科研项目为Ⅵ类及以上,其中其他各类纵、横向项目需到校经费在30万元及以上(不含外协)。

第六条 计划招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人员,应是遴选批准的硕士生指导教师或近五年科学研究业绩符合拟招生学位点所在学科的申报教学科研型副教授基本条件。除符合第三条基本条件外,还须具有实践经验,与行业领域保持联系合作。近五年承担科研项目和取得学术成果的业绩,按所招收研究生的专业学位类别,具体要求如下:

(一) 工程、药学类:主持在研横向项目1项,且主持纵横向项目年均到校经费6万元。

(二) 农业类:主持纵横向项目年均到校经费4万元。

(三) 工商管理类:主持纵横向项目年均到校经费3万元。

(四) 其他类别:主持纵横向项目年均到校经费1万元。

除满足以上科研项目要求,还需具有以下学术成果之一:发表B类(艺术类学位点)、A类或SCI、SSCI、A&HCI、EI期刊论文1篇;授权发明专利1项;政策咨询报告被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采纳或得到省级及以上主要领导肯定批示;出版学术专著或研究生教材1部。

第七条 符合第三条基本条件,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招收研究生。

(一)一年内的校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指导教师、两年内的省级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指导教师、三年内的国家级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可招收对应层次的研究生。

(二)一年内的省级科研成果奖二等奖获得者(排名第一),两年内的省级科研成果奖一等奖获得者(排名前二)和五年内的国家级科研成果奖获得者(排名前二)。

(三)院士、省特级专家等高端人才。

 

第四章  其    他

第八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将暂停下一年度招生资格:

1. 严重违反《浙江工业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要求;

2. 本人或指导的研究生在就读期间发生学术失范行为;

3. 出现严重及以上教学事故;

4. 出国一年及以上;

5. 因健康等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

6. 所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三年内累计两人次送审不合格;

7. 未按规定发放研究生的基本助研津贴。

第九条 招生条件认定工作研究生院每年组织一次,由本人向学位点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由学位点所在学院组织实施招生条件审定工作,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导师招生资格审定,审定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获得博士生招生资格的人员同时可以招收同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硕士生,不必另行申请此学位授权点的硕士生招生资格。

第十条 跨一级学位点(专业学位)申报招生资格的,按相应的学位点招生条件进行申请。已在2个一级学位点(专业学位)获得招生资格的人员,原则上不得再申报其它一级学位点(专业学位)招生资格。

第十一条 对审定过程或审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间提出,应以书面形式向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具名提出异议申请。校学位办收到异议申请后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中涉及的项目认定参考学校科技项目认定办法、人文社科科研项目认定办法和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实施办法认定。“在研”项目是指各类纵横向项目在合同执行期内,且横向项目为近3年内立项(科研项目到款200万及以上、人文社科科研项目到款100万及以上为近5年立项)。涉及的期刊认定以及不同期刊间的对应转换参考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实施办法,涉及的科研成果奖项的对应转换参考学校科技成果和人文社科科研成果奖励办法。涉及的成果均是申请人为第一作者或者通讯作者,对于没有标明通讯作者的论文,只统计学生第一、导师第二的论文。如文章署名为多人共同第一作者或多人共同通讯作者,相应作者认定为拥有该文章1/N的份额(N为共同第一作者或共同通讯作者的人数)。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以下文件同时废止:《浙江工业大学关于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条件的规定》(浙工大研20162号)、《浙江工业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实施细则(修订)》(浙工大发〔2016〕7号)、《浙江工业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试行)》(浙工大发〔2011〕15号)。

 

 

 

 


附件:
浙江工业大学研究生院关于印发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条件规定(修订)).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