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业大学关于印发 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7-10-12 浏览次数:

浙江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为维护学校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依据《中人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定》及其他有关定,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取的所有学研究生。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我校取的研究生新生(以下称新生)持《浙江工大学研究生入学通知》在定的期限内到校到入学手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凭有关明事先向所在学院假,假期限两周;否视为放弃入学格。

第二条 因个人原因不能按期到入学的研究生新生,本人申、所在学院同意、研究生院案后,可以保留入学格,期限一般一年。准保留入学格的新生在入学格保留期最后一学期末提出入学申所在学院同意,研究生院案后,与复学申当年的新生一同理新生入学手。逾期不理入学手者,视为放弃入学格。已经报到入学的研究生新生,若在入学格复学校指定的二甲等或以上医院断确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的,离校休养,学校予保留入学格,期限一般一年;康复后,在保留入学格期限最后一学期末提出入学申,并提交学校指定的二甲等或以上医院出具的明,所在学院同意,研究生院案后,重新理新生入学手

保留入学格者不具有学籍。

第三条  各学院在研究生新生到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定复入学格,复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定》第十一条行。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其它不正当手段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研究生当按学校时间到所在学院理注册手。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暂缓注册手。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注册者,视为退学。

第二章  考核与

第五条 研究生当按照《浙江工大学研究生培养方案》,在导师的指下制个人培养划,并完成个人培养划中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学和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入本人档案。程考核不合格的予一次考机会,考不合格者可参加重修。通过补考、重修得的成在成绩单予以注。

研究生考试违纪者,参照《浙江工大学学生程考核规则违纪处法》的有关条款理。

第六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定》第四条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行。

第七条 研究生因故不能按参加教育教学定的各动时假手;未经获假而未参加,视为旷课,参照《浙江工大学学生违纪处法(修)》的有关条款理。

因病假,在校期凭校医院明;外出期县级以上医院明。研究生假由所在学院批,假两周以上须报研究生院案。一学期累计请假超六周,理休学手

第三章  转专业转导师

第八条 研究生在校学间对其他专业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研究生转专业工作一般在入学后第二学期行。创业休学或入伍退役后复学的研究生,需要转专业的,在申复学的同提出转专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研究生,不得转专业

(一)以特殊招生形式(含申考核制、连读等方式)取的;

(二)招生考基本要求顾专业的;

(三)申全日制与非全日制两种学方式互的; 

(四)国家文件政策定或者取前与学校有明确定的其他不能转专业的情形。

第十条 学校根据源配置等情况核定各学位点的名额调整上限后,研究生转专业按以下程序行:

(一)本人申经转导师、学位点和学院同意后,交入学位点所在学院;

(二)入学位点所在学院根据本学院制定的研究生转专业考核行考核,拟录取名单经公示无异后,上研究生院;

(三)研究生院核通主管校长审批后,理学籍更手,并浙江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一条 转专业的研究生专业的培养方案重新制定个人培养划,并按新的划开展学和考核。

第十二条导师工作变动、出国或其他特殊情况必须转导师的研究生,由本人提出申经转导师导师(在学生入学当年具有招生格)、学位点负责署意,学院批,研究生院案。

第十三条 研究生因故无法继续在本校学的,可以申请转学。申请转入我校的研究生,由拟转入学位点所在学院行能力考核,研究生院负责审学条件及相关明,将接收人材料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研究决定是否同意入。申请转出我校的研究生在拟转专业导师拟转入学校同意接收后可以学手。跨省学者由出地省教育行政部入地省教育行政部,按学条件确学手须转户口的由入地省教育行政部将有关文件抄送入校所在地公安部

第十四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学:

(一)入学未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以定向就招生取的;

(四)拟转入学校、专业取控制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五)其他无正当学理由的。

第十五条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等非本人原因需要学的,由学校出具明,所在地省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次学校。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六条 研究生因病或其他原因需中止一段时间者,可以申休学。研究生休学期限一般一年。修业时间和休学时间不得超年限,超年限者按自退学理。研究生休学期当于休学期限最后一学期末向学校提出复学申(因病休学需学校指定的二甲等或以上医院复合格),所在学院同意,研究生院案后,理复学手

第十七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者,理休学:

(一)一学期累计请假超六周的;

(二)因病无法持学医院断建休学的;

(三)女研究生妊娠、分娩及后休息的;

(四)申请创业的;

(五)出国(境)留学的;

(六)其他原因需中止学

第十八条 研究生休学理休学手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研究生休学期,不享受在校学研究生待遇。

第十九条 研究生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二年(不入修年限)。

第五章  退  学

第二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学:

(一)在学校定最年限内未完成学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前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或申复学不合格的;

(三)学校指定医院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残无法继续在校学的;

(四)未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定的教学活的,或出国(境)未学校批准延期两周以上而未的;

(五)逾期两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的;

(六)本人申退学,经导师、学位点、学院和学校核同意的

(七)《浙江工大学学生违纪处法(修)》定的予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的退学理,由所在学院提出拟处理意,通知研究生本人(如无法系到本人,以挂号信按研究生家庭住址寄送拟处理意,或在校内公告十天)后,研究生院,由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校专门研究决定。

退学的研究生,由所在学院将退学决定文件送交本人,无法送交本人的,以挂号信按研究生家庭住址寄送退学决定文件。

第二十二条 退学的研究生,当在批准退学文件下后十五天内理离校手。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和就政策可以就的,由学校浙江省毕业生就按相关政策理相关手;在三个月内没有聘用位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当按照国家相关定迁回原籍地或家庭籍所在地。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退学理有异的,可按照《浙江工大学学生校内申诉处法(修)行申

第六章 学年限、毕业结业与肄

第二十五条 士研究生修年限2~5年,基本学制2.5~3年。普通博士研究生修年限3~8年,基本学制3年;连读研究生修年限4~8年,基本学制5年。

所有最年限均以到入学取得学籍开始算,连读学生最年限从士入学年开始算。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在学校定基本学制期限内,通培养方案定的程和其他环节的考核,通学位文答,完成个人培养划,成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在基本学制年限内,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方案中定的程、学位文工作及其它教学环节,成绩优秀,科研成果突出,由本人提出申经导师和学位点同意,所在学院批,研究生院案,可提前行学位文答,申提前毕业,但不能超学校定的最低修年限。

在基本学制年限内,研究生因故不能按期完成学的,由本人提出申经导师和学位点同意,所在学院批,研究生院案,可延年限,申延期毕业,但不能超学校定的最年限。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通个人培养定的程和其他环节的考核,但未通学位文答,可以申请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会同意修改文的,可在一年内(且不超年限)重新申一次,通者准予毕业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发证日期填写。

第二十八条 毕业研究生符合《浙江工大学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有关定的,学校授予其相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九条 退学研究生,根据学生需求可发给放肄业证书或者写性学习证

第三十条 学校将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信息管理法,按相关定及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定取得入学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颁发历证书、学位证书;已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依法予以撤以作弊、剽窃、抄等学不端行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将依法予以撤。被撤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当予以注教育行政部宣布无效。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的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失或者坏,本人申,学校核后可以出具相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章  附 

第三十三条 定自文之日起施行。原有《浙江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浙工大〔2005〕64号)自本定施行之日起止。

第三十四条 定解释权属浙江工大学研究生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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